《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》(2022年修订)政策解读
为贯彻落实《标准化法》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》《浙江省标准化条例》等要求,衔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,进一步加大对标准创新贡献的激励力度,强化奖项管理,结合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,我办起草了《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(2022年修订)》。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:
一、背景情况
浙江省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是在2017年7月,经中央批准,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设立的,评审周期为2年,每届评选和表彰重大贡献奖不超过3个、优秀贡献奖不超过10个。2017年12月,省府办印发《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;2018年3月,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印发《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2018年、2020年两届奖项评审,共评出重大贡献奖6个、优秀贡献奖19个,一批支撑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、重要改革、重点工作的优质项目获得表彰。但从目前形势看,我省奖项制度与新形势新要求已不相适应,有待进一步完善:一方面,奖励范围不够宽。我省奖项仅对以标准项目为依据的单位进行表彰,每届评选上限为13个,少于上海市的60个、江苏省和江西省的40个、山西省的53个、安徽省的16个;对推动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、对标准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等,均未纳入奖励表彰范围。此外,鸿运国际:我省奖项数量偏少的情况,省政协2021年第692号提案有针对性地提出“奖励名额过少,不利于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,也影响了奖项的激励作用的发挥,建议适量增加表彰名额”。另一方面,评审程序有待完善。根据目前的《管理办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,审议表决之后进行社会公示及异议处理,且未设置现场评审等环节,不利于更好地发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和监督奖项实施,不利于更好地挖掘和总结项目成效。为更好地发挥奖项示范效应,以评奖为抓手促进标准化战略实施,需要优化当前评审程序,增加相关评审环节,提升奖项评审公开性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管理办法》全文共分总则、组织管理、申报和评审、授奖与监督和附则5大部分。
(一)总则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浙江省标准化条例》等规定,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,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、促进高水平开放、引领高质量发展,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,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,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制定本办法。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、优秀贡献奖、组织奖,规定了 规定了奖项设立的主体、种类及表彰对象、名额。
(二)组织管理。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、评审办公室、评审监督委员会。确定了省评审委、省评审办、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构成、主要职责及要求。
(三)申报和评审。规定了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评审内容,包括项目奖和组织奖的申报对象条件要求及申报评审程序等。其中,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、资料评审、陈述答辩、现场评审、社会公示、会议评审、社会公示、审定批准。并对异议处理进行了规定。
(四)授奖与监督。确定了授奖方式、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来源,获奖情况记录、荣誉使用等。省政府对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,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,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,组织奖不设奖金。对评奖涉及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处理作了规定。
(五)附则。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及配套实施细则制订发布情况等。
三、特色亮点
(一)扩大奖励范围。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设置项目奖和组织奖,即保留原项目奖种类、增设组织奖。其中项目奖分为重大奖和优秀奖,表彰范围是现行有效、实施2年以上的相关标准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、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;组织奖的表彰范围为浙江省内标准创新工作突出的省级有关部门、市、县(市、区)有关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。
(二)增加表彰数量。参考目前有关兄弟省份做法,进一步扩大奖项表彰数量。拟增加项目奖数量,即每次表彰项目奖数量由原不超过13个增加到不超过20个;组织奖每次表彰数量不超过5个。奖励额度保持重大奖每个100万、优秀奖每个30万不变,组织奖不设奖金。
(三)优化评审程序。根据两届奖项评审实践,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,拟对奖项评审程序进行优化。将评审程序由原来的“形式审查、专家评审、审议表决、社会公示、异议处理、审定批准”修改为“形式审查、资料评审、陈述答辩、现场评审、社会公示、会议评审、社会公示、审定批准”,增加社会公示次数和陈述答辩、现场评审等环节,提升奖项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开透明程度。